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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次数:6192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流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经市卫生计生委同意,现将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招录工作流程通知如下,请各住培、护培基地遵照执行。

    一、招录原则

    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和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录程序

    (一)简章发布

    各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招生简章分别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www.cqwsrc.com)向社会公开发布。

    ()报名

    1.网上报名及网上资格初审招录资格初审实行网络诚信报考制度,只对考生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www.cqwsrc.com)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考生应在指定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提交报考相关信息,由住培护培事务办严格按《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拟参加招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轮招录。如考生因不据实填报资格条件导致被取消招录资格的,后果自负。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本次招录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再次报考我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现场验证

    各基地对于进入考试考核人员需在笔试开始前,对其在网上提交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原件进行再次检查核实。若招录完成后,发现不据实填报情况,培训基地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考试考核

    各基地招录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需设置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在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培训基地按要求组织实施,考试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各基地考试考核的具体方式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公示。基地可自行选择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各基地可按实际情况,设置与本专业相关的面试题目,可包括综合知识、卫生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需同时准备至少 3 套题目,考生当场随机抽取,建议面试分值 100 分。考官评定考生面试成绩在 60 分以下、90 分以上的,考官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经考生签字确认。

    方式二:笔试和面试。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总成绩×X%+面试成绩×100-X)%,X由基地自行决定。考试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应当围绕相关专业的学科基础知识、综合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由各基地自行组织专家设置,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以上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如出现面试弃权的,其缺额根据该专业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成绩与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应当在医院官方网站向考生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考生可向各基地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申请查询。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各基地可按实际情况,设置与本专业相关的面试题目,可包括技能操作、综合知识、卫生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需同时准备至少 3 套题目,考生当场随机抽取。面试分值 100 分,占总成绩一定比例。面试考官评定考生面试成绩在 60 分以下、90 分以上的,考官须在评分表中说明评分理由。当场公布并经考生签字确认。

    (四)体检

    1.确定体检人员按招录专业指标数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1:1)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的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加试面试,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2.体检标准

    体检参照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见附件),并结合本专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条件组织实施。招录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由报考基地组织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自动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按照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考核总成绩、进入体检人选名单、 拟招录人员名单均需在该项工作结束后 1-2 个工作日内,在医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网上录取

    各住培、护培基地按当年发布的招录时间节点,按照“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录取的顺序录取”、以及“培训计划满额录取”的原则进行,若第一志愿无法录满,才能进入第二志愿、调剂录取等环节。按照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在招录系统内分期进行网上录取。

    三、调剂要求

    在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 鼓励其他学员与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基地双向调剂。培训基地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发布调剂信息,学员自行与培训基地联系,进行调剂。调剂录取工作仍需按照考试考核流程执行。

    四、调整专业基地招生计划原则各基地若需根据需求调整专业基地间的招生计划,但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紧缺专业(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病理科、麻醉科)招生计划不能调整至其他专业;

    (二)未完成紧缺专业招生计划,则其他专业之间招生计划不得调剂。

    (三)不能超过当年下达的住培基地总招生计划;不能超过各专业基地核定的招生容量(三甲医院紧缺专业除外);

    (四)申请调整计划的专业基地,必须是招生计划大于报名人数(含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

    五、名单发布

    各基地网上录取完成后的名单经市住培护培事务办审核,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行文公布。

    六、学员报到

    各基地需在当年招录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学员报到。报到工作流程为各基地领取重庆市卫生人才流动商调函(社会人)——学员调转人事档案(社会人)——办理档案托管与保险代办(社会人)——领取录取通知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登记手册、护士规培手册(单位人、社会人)——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返回事务办备案。具体流程参照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当年发布的报到相关事宜。

    七、纪律要求

    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招录顺利进行。各基地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本工作流程由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

     

                                      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

    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0-60 次或 100-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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