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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9 浏览次数:998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市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从事鉴定管理、考务、考评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测评标准。

    第六条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开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进行。

    第七条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与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鉴定计划和公告

    第八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年根据鉴定范围、社会需求,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职鉴中心备案。

    第九条鉴定计划内容包括: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鉴定人数预测、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培训与配备、试题来源和鉴定事项说明等。

    第十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须提前2个月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及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鉴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鉴定人员应到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报名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能力水平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呈报表》。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向市职鉴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并同时报送《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呈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申请参加鉴定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市职鉴中心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结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鉴定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按照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市职鉴中心申请鉴定审核通过后,根据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规费。鉴定费缴纳发票作为个人和机构领取准考证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准考证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必备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第十六条准考证打印格式以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默认格式为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第四章 鉴定准备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根据参考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知识考场设置标准:30人/考室,单人单桌,四周间距大于80厘米,原则上不使用阶梯教室。技能考场要按照不同鉴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准备和安排。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技能考核实施前到市职鉴中心领取“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并做好技能考核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鉴定考场应设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须佩带规定式样的证卡方能进入考场。规模较大的考试要做好医疗、保卫等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变更考试场地或时间的,须经市职鉴中心核准。

     

    第五章 试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市职鉴中心统一提供。已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须从国家题库提取鉴定试题;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编制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命题考试。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管理范畴。参加命题或制卷的人员,需与市职鉴中心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试题的组卷、印制、分装、发放由市职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鉴定实施前到市职鉴中心领取试题,鉴定试题不得邮寄、托运、通过互联网传递或使用其他非涉密载体传输方式。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工作,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试卷在交接、传送和保管的每个环节要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须立即向市职鉴中心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并追究泄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试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评分记录表、草稿纸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资料物品进行回收并保存6个月,存留期满后交付具有国家保密载体印刷资质的机构销毁或妥当处理。

     

    第六章 鉴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在考前对考场环境、实际操作场地及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通知考场整改。

    第二十八条考生参加各科目考试前,须出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考评人员和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考场规则予以处理,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中。

    第三十条市职鉴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督导人员,对考场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对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考试前,考生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技能考试评定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登记和统计必须有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三十三条鉴定结果在鉴定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发布,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成绩发布后1个月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核查。参加全国和全市统考的人员核查成绩须向报名单位提出申请,由报名单位向市职鉴中心申请核查。

    第三十四条参考人员鉴定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限内可向原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申请1次未合格科目的鉴定考试。

     

    第八章 证书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职鉴中心对组织管理的鉴定考试进行鉴定结果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管理的鉴定考试由区县人力社保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生成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单等额配发。

    第三十六条证书遗失,当事人可申请补办证书。申请补办证书,须在我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启示,内容包括:姓名、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补办证书,需携带遗失登报报纸及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两寸红底近期登记照到发证机关办理。

     

    第九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八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月、季、年向市职鉴中心上报鉴定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鉴定信息统计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统计表、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情况统计表、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汇总表等。

    第四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每月28日之前上报本月信息统计报表内容,2月、5月、8月、11月28日前上报本季度信息统计内容,年度信息统计时间区域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28日。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劳动局、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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