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及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8 浏览次数:471
广大考生及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2025年全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及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基于前期发布的《关于2025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不定期社会评价项目及专项能力考核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
以下职业将进行不定期的社会评价,各申请评价的相关机构需提前1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报名当日及考试当日除外)向本所提交考试计划申请表及考生报名等资料:
不 定 期 社 会 评 价 |
保育师 |
三、四、五级 |
需按规定时间 提交申请及资料 |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 |
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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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 |
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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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师 |
二、三、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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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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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品购销员 |
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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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按摩师(脊柱按摩师) |
二、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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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
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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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按摩师(反射疗法师) |
二、三、四、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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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健康助理员 |
三、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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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疗师 |
三、四、五级 |
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
本单位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涵盖以下领域:
1.母婴护理
2.产后康复服务
3.康复调理
4.小儿推拿保健服务
5.纹绣美妆
6.化妆造型
7.医疗辅助护理
8.芳香护理
9.指甲护理装饰
10.足部按摩
11.睫毛修饰
12.头、面部保健
13.肩、颈部保健
14腹部保健
15.背、腰部保健
16.照料孕、产妇
17.照料婴、幼儿
18.照料老年人
19.护理病人
20.应急救护
具体能力定义及考核要求,请参阅附件1。
三、其他说明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定期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根据各机构报名情况组织,其中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报名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认定评价;四级(中级)、五级(初级)达到50人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认定评价。评价时间原则上避开双休日,节假日不安排认定评价工作。
(二)专项能力考核:考生人数需满足50人及以上方可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原则上避开双休日,节假日不安排考核工作。
(三)时间调整:已定的评价考核时间,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专项能力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公示
附件1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
序号 |
能力名称 |
能力定义 |
1 |
母婴护理 |
在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的能力。 |
2 |
产后康复服务 |
利用按摩用品和按摩工具,帮助产后女性恢复健康的能力。 |
3 |
康复调理 |
运用传统养生理论、传统食疗理论和传统康复适宜技术向需要提供康复调理的人群提供传统康复调理服务的能力。 |
4 |
小儿推拿保健服务 |
运用适于婴幼儿童的推拿手法,保健婴幼儿童身体素质和辅助婴幼儿童益智助长的能力。 |
5 |
纹绣美妆 |
运用纹绣相关的专用设备和材料,为服务对象在身体及面部五官等处进行妆饰、美化的能力。 |
6 |
化妆造型 |
运用化妆造型相关的专业设备和材料,为服务对象在头面部进行妆饰、美化的能力。 |
7 |
医疗辅助护理 |
运用基础护理技术、保健按摩技术,在医疗机构配合专业护理人员向住院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
8 |
芳香护理 |
按照有规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芳香刮痧、推罐、热敷的能力。 |
9 |
指甲护理装饰 |
运用消毒、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美化等方法,为自然指甲、人造指甲、装饰指甲进行护理装饰的能力。 |
10 |
足部保健 |
运用各种保健按摩技巧手法,按照规范的要求和程序,对客人的足部进行保健按摩的能力。 |
11 |
睫毛修饰 |
运用相关工具及方法,对睫毛加工进行美容修饰的能力。 |
12 |
头、面部保健 |
运用各种保健按摩技巧手法,对客人的头、面部进行有规范、有程序的保健按摩,从而起到缓解脑部疲劳、面部保健,促进健康的能力。 |
13 |
肩、颈部保健 |
运用各种保健按摩技巧手法,在客人的肩、颈部进行有规范、有程序保健按摩,从而起到缓解肩颈部的疲劳,促进健康的能力。 |
14 |
腹部保健 |
运用各种保健按摩技巧手法,对客人的腹部进行有规范、有程序的保健按摩,从而起到调理脾胃、帮助消化、促进健康的能力。 |
15 |
背、腰部保健 |
运用各种保健按摩技巧手法,对客人的背、腰部进行有规范、有程序的按摩,从而起到缓解背腰部疲劳、促进健康的能力。 |
16 |
照料孕、产妇 |
运用各种孕、产妇护理知识为所服务的家庭护理孕妇与产妇的能力。 |
17 |
照料婴、幼儿 |
运用各种婴、幼儿看护知识为所服务的家庭看护婴幼儿的能力。 |
18 |
照料老年人 |
运用各老年人照料知识为所服务的家庭照料老年人的能力。 |
19 |
护理病人 |
运用各种病人护理知识为所服务的家庭护理病人的能力。 |
20 |
应急救护 |
运用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伤害、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在事发现场,实施初步紧急救护的能力。 |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专项能力考核收费标准公示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8号)文件要求,本着充分测算、以支定收的原则,我所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128号)进行定价,公示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五级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理论 知识 |
综合 评审 |
理论 知识 |
综合 评审 |
|||||
1 |
正考 |
195 |
250 |
305 |
360 |
320 |
360 |
420 |
2 |
补考 |
140 |
170 |
200 |
360 |
320 |
360 |
420 |
注:正考为首次报考。单科补考按补考收费标准收费,两科都未通过则需重新申报考试,按正考收费。
专项能力考核收费明细表 单位:元
类别 |
专项 |
正考 |
140 |
注:专项能力考核正考为首次报考,未通过则需重新申报考试,按正考收费。
联系人:赵文文,联系电话:023-6728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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